企业改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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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摘要

     一、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优惠政策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二、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191号)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政策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税[2003]183号)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60号)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赣府厅发[2001]76号)

     一、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优惠政策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二、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191号)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政策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税[2003]183号)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60号)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赣府厅发[2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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