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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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公司变更
摘要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各1份);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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