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提高外资并购门槛-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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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摘要

     在外资并购争议方兴未艾之际,8月9日,商务部网站披露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在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新规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并将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作为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正案,新规以超过原规定一倍的篇幅,对外资并购的具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大部分的并购案有规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首次涉及“外资并购”中此前备受争议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依据《规定》内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还要求,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贸易博士梅新育表示,这表明中国的外资并购法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在趋向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FDI(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相比直接设厂的FDI方式而言,股权并购的成本和风险更低、对并购后的市场预期也更加清晰,因而颇受外资青睐。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的外资并购案例骤然增多。从金融业、机械工业的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战略引资,到蒙牛、无锡尚德等民营企业的私募,外资的进入开始在中国引起争议。  而具有花旗集团背景的投资基金CVC将入股中国造纸龙头企业——G晨鸣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美国高盛集团等欲购得中国食品行业龙头——双汇集团整体国有产权的传闻更是加重了国人“外资并购目标定位行业老大将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质疑。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提醒说,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防止出现财富创造出来后,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却不完全属于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情况。  同期“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的提案,其中同样重点提及“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等几方面问题。  上述言论经媒体报道后随即在中国业界引起强烈反响,要求严审外资并购的呼声渐高。  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公众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讨论的一种回应,同时也深化了公众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缺乏相关规范、而使各种讨论停留在“情绪化”阶段,从而影响到中国的开放形势和并购市场的活跃。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如:中国最大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3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7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现在,哈药、哈啤、青啤、华凌管线、华北制药、熊猫电子等中国各产业的主导企业,也先后走入“国退洋进”的途程。  在地方政府“靓女先嫁”原则的主导下,很多地方国有骨干企业落入了“合资—亏损—外方独资(控股)”的“圈套”。我们要“利用外资”,结果反而“被外资利用”,企业品牌和市场一并“拱手相让”。——或许这就是徐工科技并购案之所以引人注目的背后原因。

     在外资并购争议方兴未艾之际,8月9日,商务部网站披露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在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新规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并将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作为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修正案,新规以超过原规定一倍的篇幅,对外资并购的具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大部分的并购案有规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首次涉及“外资并购”中此前备受争议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依据《规定》内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还要求,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贸易博士梅新育表示,这表明中国的外资并购法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在趋向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FDI(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相比直接设厂的FDI方式而言,股权并购的成本和风险更低、对并购后的市场预期也更加清晰,因而颇受外资青睐。  一个明显的例证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的外资并购案例骤然增多。从金融业、机械工业的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战略引资,到蒙牛、无锡尚德等民营企业的私募,外资的进入开始在中国引起争议。  而具有花旗集团背景的投资基金CVC将入股中国造纸龙头企业——G晨鸣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美国高盛集团等欲购得中国食品行业龙头——双汇集团整体国有产权的传闻更是加重了国人“外资并购目标定位行业老大将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质疑。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提醒说,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防止出现财富创造出来后,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却不完全属于当地政府和人民的情况。  同期“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的提案,其中同样重点提及“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等几方面问题。  上述言论经媒体报道后随即在中国业界引起强烈反响,要求严审外资并购的呼声渐高。  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对公众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讨论的一种回应,同时也深化了公众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缺乏相关规范、而使各种讨论停留在“情绪化”阶段,从而影响到中国的开放形势和并购市场的活跃。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如:中国最大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3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7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现在,哈药、哈啤、青啤、华凌管线、华北制药、熊猫电子等中国各产业的主导企业,也先后走入“国退洋进”的途程。  在地方政府“靓女先嫁”原则的主导下,很多地方国有骨干企业落入了“合资—亏损—外方独资(控股)”的“圈套”。我们要“利用外资”,结果反而“被外资利用”,企业品牌和市场一并“拱手相让”。——或许这就是徐工科技并购案之所以引人注目的背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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