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若干建议-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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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资讯
摘要

        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完善地规范,对于指导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的要求不断增高,客观上需要对《指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继续指导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素质。以下我就如何修订和完善《指引》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   对《指引》中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   《指引》各项条款基本上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但也存在若干细小的瑕疵,某些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相抵触,如《指引》第九条规定:“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关于“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的表述与《公司法》不符,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公司是以其全部“资本”而非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资产”与“资本”虽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来源于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二者完全不能混同。又如,《指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清算的原因仅包括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以及被行政机关

        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完善地规范,对于指导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的要求不断增高,客观上需要对《指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继续指导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素质。以下我就如何修订和完善《指引》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   对《指引》中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   《指引》各项条款基本上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但也存在若干细小的瑕疵,某些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相抵触,如《指引》第九条规定:“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关于“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的表述与《公司法》不符,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公司是以其全部“资本”而非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资产”与“资本”虽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来源于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只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二者完全不能混同。又如,《指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清算的原因仅包括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以及被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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