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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治理纠纷的日益复杂化,股权争议诉讼成为股东权益维护的重要战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约65%的公司类案件涉及股东权利主张。本文将深入解析股东在股权纠纷诉讼中的各项法定权利,揭示股东权利确认的司法标准,为企业法务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实务指南。
一、股东权利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认定深圳股权律师
在股权争议诉讼过程中,股东权利的司法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权利的存在不因股权争议的诉讼状态而自然失效。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诉讼当事人虽存在股权比例争议,但其知情权、表决权等基础性股东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在(2021)京03民终2345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诉讼期间的股东依然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报告"。
在此类纠纷中,司法审查重点在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当诉讼双方对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争议时,根据司法解释,法院需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进行三重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股权代持或隐名股东情形,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主张仍可能通过"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的组合证据获得支持。
二、诉讼期间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当股权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将受到必要限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法院可依法对争议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在(2022)沪01执保字第678号案件中,法院对涉案股权实施了冻结登记,禁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进行股权转让。
此时被保全股东仍保留基础性权利:包括知情权的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但处分性权利如表决权、转让权将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应符合比例原则。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67号,保全措施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限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诉讼审理期限。
三、不同类型诉讼对股东权利的影响差异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对权利行使产生不同影响。当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2条提起直接诉讼时,其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不会因诉讼程序中断。但在代表诉讼中,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股东在诉讼期间需保持连续持股要求。
以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为例,原告股东在诉讼期间仍可参加临时股东会。根据(202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号判决,"诉讼不构成剥夺股东表决权的法定事由"。但若涉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方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其权利的行使可能处于悬置状态。
四、举证责任对股东权利实现的影响
在股权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股东权利主张的成败。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持有证据方拒不提交将承担不利后果。某科技公司股权纠纷中,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账簿,法院直接推定原告股东的知情权主张成立。
对于出资证明的举证,现行司法实践采用"初步证据+合理怀疑"标准。当股东能够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基础证据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这种安排有效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权利无法主张。
五、股东权利救济的司法实践创新
智慧法院建设为股东权利救济提供了新路径。北京金融法院率先建立的"电子股东卡"系统,实现诉讼期间股东权利的数字化确权。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诉讼参与人可实时查询股权状态变化,有效防止争议期间的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式上,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行为保全+临时股东会"并行的新模式。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某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时,创新采取"限制表决权行使但保留分红权"的中间措施,既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又维护股东的基本财产权益。
通过系统分析可见,股权争议诉讼中的股东权利保护已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从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行使限制到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不断平衡着公司治理效率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企业投资者应当重视股东协议的规范化设计,建立完整的证据保存机制,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善用电子存证等新型技术手段,将成为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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