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规中公司章程的人合性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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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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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规中公司章程的人合性限制条款

引言

在深圳法律业务实践中,股权转让作为企业资本运作与股东权益调整的核心环节,常涉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人合性的限制条款。尤其在股权代持纠纷、股东资格认定等场景下,深圳律师需精准把握《公司法》框架下公司章程的效力边界。本文结合深圳司法实践与本地化合规需求,解析人合性限制条款的法律内涵、实操类型及审查标准,为深圳企业及股东提供股权转让合规指引。

一、人合性限制条款的法律内涵与深圳司法实践

公司章程中的人合性限制条款,本质是股东基于信任关系对股权流转作出的自治性约定,旨在维护公司人合基础。在深圳市场经济活跃的背景下,科技型企业、金融投资类公司尤为重视此类条款,例如南山科技园某人工智能企业章程中明确"核心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书面同意"。

(一)人合性条款的法律定位
人合性限制条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需满足"合理必要"原则。深圳法院在审理股权纠纷时,通常结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情形转让)等规定,审查条款是否实质排除股东基本权利。

(二)深圳司法实践特点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司法裁判既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也尊重企业自治。例如在(2022)粤03民终XX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股东向关联方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条款因未明确"关联方"范围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属于"过度限制",但同时支持了"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合理约定。

二、股权转让中常见的人合性限制类型及深圳案例解析

深圳企业在章程制定中常采用以下人合性限制类型,需结合具体场景精准适用:

(一)优先购买权条款
1. 对内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深圳某互联网公司(福田区)通过此条款,在创始股东离职时避免股权流入外部竞争方,保障核心团队稳定。

2. 对外转让限制
典型条款如"向非本地居民转让股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问题:深圳企业章程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答:根据深圳司法实践,优先购买权行使需满足:①转让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②通知中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核心条件;③其他股东需在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权利。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

(二)股权转让期限与身份限制
1. 锁定期条款
针对核心股东,部分企业章程设置"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例如罗湖某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该条款避免创始团队因短期资金需求稀释控制权。

2. 身份资格限制
如要求"受让方需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此类条款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较为常见。

三、人合性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

(一)司法审查的核心标准
深圳法院对人合性条款的审查遵循"比例原则",即条款限制程度与公司利益是否匹配。例如在(2023)粤0306民初XX号股东纠纷中,法院认定"禁止股东向竞争对手转让股权"因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合理关联,判决条款无效。

(二)常见无效情形
1.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约定"禁止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因违反《外商投资法》关于负面清单管理的规定而无效;
2. 实质剥夺股东权利:如"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因排除《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处分权而无效;
3. 未履行公示程序:未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或未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对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

四、深圳企业章程制定与修订的实操建议

(一)福田、南山企业适用指南
1. 初创企业: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创始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3/4以上同意",平衡融资需求与控制权稳定;
2. 成熟企业:可引入"股权成熟机制"(如服务满5年解锁20%股权),避免核心股东短期套现。

(二)实操清单
条款内容:明确限制对象(如仅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触发条件(如"股权价格低于最近一轮融资估值80%");
程序规范:优先购买权行使需通过股东会决议,避免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冲突;
定期审查:建议每3年修订一次,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调整条款(如上市前解除部分限制)。

五、股权代持纠纷中的人合性条款适用问题

(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问题: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实际股东能否以章程人合性条款主张合同无效?
答:若代持协议未明确排除章程效力,且名义股东转让行为违反章程人合性限制(如未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实际股东可主张转让合同对公司不生效。但需注意:①代持关系内部效力仍受法律保护;②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主张股权有效时,法院可能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二)深圳股权代持纠纷处理要点
1. 福田区法院倾向于"区分对内对外效力",支持实际股东以"违反章程人合性条款"为由撤销名义股东转让行为;
2. 南山法院在(2022)粤0305民初XX号代持纠纷中,认定"代持协议与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

结语

在深圳法律业务中,公司章程的人合性限制条款是平衡股东自治与交易安全的关键工具。企业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需结合《公司法》及深圳本地司法实践,明确限制范围与程序,避免因条款瑕疵引发股权代持纠纷、优先购买权争议等问题。建议深圳企业在股权变动前咨询专业深圳律师,通过合规审查确保股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维护公司人合基础与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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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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