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及审查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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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 预计阅读时间:10 分钟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纠纷是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及审查要点解析中的重要议题,

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及审查要点解析

引言

随着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快速发展,股权代持作为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家族财富传承的常见模式,在科技型、金融型企业及前海合作区、南山科技园等区域的商事活动中广泛应用。然而,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代持关系稳定性不足、外部登记公示效力与内部约定冲突等问题,股权代持纠纷已成为深圳法院商事审判的高频类型之一。本文结合深圳地区法院近年审理的典型案例,从纠纷类型、审查要点、风险防范等方面,为深圳企业及投资者提供实务指引,助力规范代持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作为深圳执业多年的股权律师,在处理福田、南山、罗湖等区域企业股权代持争议时,常发现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集中于协议效力认定、权利行使边界及善意第三人保护等问题,需结合深圳本地司法实践精准把握审查尺度。

一、股权代持纠纷的典型类型与深圳本地化场景

(一)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引发的纠纷

深圳作为创新创业热土,科技型企业多采用“创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代持关系常涉及核心技术人员、投资人等多方主体。典型案例中,南山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科技公司”)的隐名股东A某与显名股东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代持关系存续期间,B某未经A某同意将代持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投资机构,导致A某股权被冻结。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名义股东违反代持义务,其法律后果需结合《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及深圳法院“外观主义与实质主义平衡”的裁判思路综合判断。

深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优先审查代持协议对股权处分权的约定:若协议明确禁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即使股权已被善意取得,隐名股东仍可主张追回;若未明确约定,则需结合代持背景(如是否基于家族信托、员工激励计划等合理事由)判断名义股东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

(二)隐名股东显名化受阻的争议

在深圳金融控股、前海合作区等区域,涉及国有资本参与的股权代持纠纷中,隐名股东显名化常因“国资监管程序”“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与“内部约定”冲突引发争议。例如,罗湖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罗湖投资公司”)的隐名股东C某(实际控制人)因代持方D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无法显名登记,遂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办理过户。

此类纠纷的审查要点在于代持关系的公示性与内部约定的冲突:深圳律师在审查代持协议时,需明确显名化条件(如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代持方是否配合履行变更义务),并提示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显名化违约条款”(如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股权回购条件),以防范后续因政策调整或代持方主观不配合导致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核心审查要点

问题:深圳企业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才有效?

答:公证并非股权代持协议的生效要件,协议效力主要取决于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深圳律师在审查代持协议时,通常建议:
1. 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范围;
2. 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3. 前海合作区、福田CBD等区域的金融类企业代持协议,建议同步进行公证,增强证据效力。

实践中,深圳法院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审查较为严格,若代持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规避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如代持方为公务员身份),即使未公证,协议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一)主体适格性审查

1. 隐名股东资格审查
深圳律师需重点核查隐名股东是否具备投资主体资格:
若为自然人,需审查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公务员、现役军人持股限制);
若为企业,需关注其经营范围是否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冲突(如金融机构代持非金融企业股权的合规性)。

2. 显名股东资质审查
显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其代持行为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定。例如,南山科技园某科技公司隐名股东为外籍人士,显名股东为其境内亲属,需确认是否通过“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审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

深圳企业常见的代持场景包括:
家族代持:如福田某家族企业创始人代未成年人子女持有公司股权,需明确代持目的及未来股权归属;
员工激励代持:如深圳某上市公司为核心员工设立持股平台,代持方为平台管理人,需约定激励兑现条件;
融资代持:如前海某创投公司通过代持规避“一票否决权”条款限制。

审查要点在于确认代持关系是否基于真实投资意愿,而非借代持名义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洗钱等)。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权利义务的边界认定

(一)权利行使的常见争议点

深圳法院审理股权代持纠纷时,常围绕以下权利边界展开认定:

| 权利类型 | 争议焦点 | 深圳司法实践倾向 |
|----------|----------|------------------|
| 分红权 | 隐名股东能否直接主张分红? | 若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分红归属,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支付;未约定的,分红归显名股东所有,但需按约定向隐名股东分配 |
| 表决权 | 显名股东能否独立行使表决权? | 若无书面授权,显名股东擅自行使表决权可能构成违约;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信赖的表决行为受法律保护 |
| 股权转让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 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规定,若受让方为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股权变动有效,隐名股东可向显名股东索赔损失 |

(二)问题:深圳企业隐名股东显名化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隐名股东显名化(即“股东身份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深圳律师在实务中总结为“三要件”:
1. 代持关系真实:需提供代持协议、出资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代持事实;
2. 显名化无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且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3. 代持方配合:显名股东需同意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必要时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东身份确认书》。

例如,南山某生物医药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过程中,因目标公司51%股东为国有控股企业,需先履行国资监管审批程序,深圳律师协助当事人通过“书面通知+股东会决议”完成显名化手续,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股权代持风险防范与深圳企业审查实务建议

(一)代持协议审查要点

深圳企业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 明确代持期限与终止条件:如“代持期限至隐名股东完成显名化或目标公司上市后终止”;
2. 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赔偿标准(如按股权估值的20%-30%支付违约金);
3. 争议解决机制: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或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作为管辖机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风险防范场景化建议

1. 初创企业设立阶段
在南山科技园设立科技型初创企业时,建议采用“代持+持股平台”结构,明确代持股权的“退出机制”(如按公司估值回购),并在工商登记中注明“股权代持关系仅对内有效”,避免外部债权人通过“刺破公司面纱”要求代持方承担责任。

2.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清理
针对罗湖、福田等区域的上市公司,深圳律师需提示:
若代持关系涉及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需提前申报监管机构;
配合交易所要求,通过“股权转让+现金补偿”方式完成代持清理,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引发行政处罚。

3. 家族企业传承场景
在深圳市民营家族企业中,股权代持常涉及代持方为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建议:
代持协议中明确“代持行为仅为股权管理便利,不影响继承权”;
同步办理公证遗嘱或家族信托,通过法律工具固化代持关系。

结语

股权代持纠纷的解决需结合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从协议效力审查、权利边界认定、风险防控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作为深圳执业多年的股权律师,建议企业及投资者在设立、融资、股权调整等各阶段,优先咨询专业深圳律师,完善代持协议条款,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通过规范代持行为降低法律风险。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背景下,规范股权代持关系既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建议深圳企业及投资者以“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构建股权代持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企业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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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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