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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本质与核心要点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公司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安排。在深圳的商业实践中,这种模式常见于规避股东人数限制、身份限制或基于商业保密等目的。然而,其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一份严谨的协议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法律风险
- 名义股东违约风险:名义股东可能违反代持协议,擅自处分(如转让、质押)其名下股权,或拒绝将公司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转交给实际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实际出资人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而无法追回股权。
- 实际出资人显名困难: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即变更为公司登记股东,并非仅凭代持协议即可实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这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将无法成为公司股东,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
-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追索风险:当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名下登记的股权(包括代持股权)可能被查封、冻结甚至拍卖。实际出资人仅凭代持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成功排除执行的可能性较低,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 协议效力争议风险:若代持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为规避公务员投资禁令、外资准入限制等),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无效,双方关于股权归属、投资收益分配的约定将失去依据,处理后续事宜将极为复杂。
- 公司治理与知情权行使障碍: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登记股东,通常无法直接行使股东表决权、知情权(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簿)等权利,其意志需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表达,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决策滞后的风险。
主要法律依据与检索指引
处理股权代持纠纷,主要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 涉及特定行业(如金融、证券)的代持,还需关注该行业的监管规定(如《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股权代持)。
检索建议:法律条文时有更新,建议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或权威法律信息平台查询最新版本。对于深圳地区的具体司法实践倾向,可检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进行参考。
实务操作建议与材料清单
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 签署详尽的书面代持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身份、代持股权详情、出资情况、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如表决权指示)、收益分配、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设定高额违约金)、协议解除及股权回转条件等。
- 争取获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尽可能让公司出具确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书面文件,并争取让其他过半数股东签署知情并同意未来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办理显名手续的文件。这是保障未来显名成功的关键。
- 保留完整的出资证据链:实际出资人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出资款,并备注“股权出资款”,保留好转账凭证。同时,保存好与名义股东就代持事宜沟通的全部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 设定股权质押作为担保:可考虑要求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并办理工商质押登记。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并增强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涉诉时的权利保障。
- 参与公司管理并留存痕迹:即使不显名,也应通过列席会议、接收公司报告等方式了解公司运营,并通过书面方式向名义股东发出行使股东权利的指示,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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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风险提示:股权代持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的法律安排,即使协议完备,也无法完全消除因名义股东信用、其他股东态度、司法执行政策等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直接持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性知识分享与探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股权代持事宜涉及重大利益,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在做出任何决策或签署任何文件前,请您务必咨询具备专业资质的深圳股权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规划。作者及发布平台不对因依赖本文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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