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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出质后原股东是否还能行使股东权利?
在深圳的商业实践中,股权质押是常见的融资手段。许多企业家或股东在将股权出质后,心中常存疑问:我是否还是公司的股东?我还能否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权利的具体内容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您厘清股权出质后股东权利的行使边界。
核心要点
- 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或转移。出质人(原股东)在法律上依然是公司的股东。
- 财产性权利受限:与股权价值直接相关的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其行使可能受到限制,所得收益通常需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或提存。
- 人身性权利原则上保留:与股东身份紧密相关的人身性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等,原则上仍由出质股东行使,除非质押合同另有明确限制性约定。
- 处分权能完全冻结: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已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就该股权进行重复质押,这是担保物权效力的核心体现。
- 约定优先于法定:股东与质权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可能对上述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安排,其效力优先于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与检索指引
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法律框架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四百四十三条明确了股权可以出质,并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处分权受限的直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定义了股东权利,但未直接规定出质后的权利行使。实践中,表决权等共益权的行使需结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的记载。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该办法规范了股权出质的登记程序,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权利状态以登记为准。
- 司法实践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法官著述倾向于认为,股权质押主要限制的是股权的交换价值(处分和变价),而非其使用价值(表决、管理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检索建议: 法律处于动态更新中,建议在做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或专业法律数据库,检索“股权质押”、“股东权利”等关键词下的最新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的相关创新规定)及司法案例,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引。
实务建议与操作步骤
对于深圳的股东或企业管理者,在处理股权出质相关事宜时,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 审慎审查质押合同: 在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关于“出质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重点关注是否有“质权人有权代位行使表决权”、“分红需直接划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等特殊约定。这是界定您未来权利范围的最重要文件。
- 明确沟通并书面确认: 与质权人(如银行)就您希望保留的权利(特别是表决权)进行明确沟通,并将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合同补充条款或会议纪要中,避免日后争议。
- 及时办理并核实登记: 确保股权出质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前海管理局等特定区域机构)完成登记。登记后,自行通过官方渠道或企信宝等平台核实登记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 行使权利时备齐材料: 在出质期间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建议随身携带能证明您股东身份的文件(如身份证、持股证明)以及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以备公司或其他股东查询。
- 妥善处理股权收益: 如获得分红,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议主动与质权人协商,将款项用于提前还款或办理提存,以维护信用并加速解押进程。
- 解押后及时更新状态: 债务清偿完毕后,务必敦促质权人配合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以完全恢复股权的完整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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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重要风险提示: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股权出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其法律后果因具体合同条款、公司章程及个案情况而有显著差异。实践中,质权人为保障债权安全,在合同中加入限制出质股东部分管理性权利的条款已不鲜见。若您面临具体的股权出质、权利行使纠纷或融资决策,强烈建议您携带全部相关文件(包括质押合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咨询并委托专业的深圳股权律师,结合您的具体商业目标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与方案设计。任何依赖本文信息所作出的决定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作者及发布平台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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